来源:解放日报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是谁?政府部门、物业和个人在其中是什么角色?如果违反分类投放要求,该怎么处罚?《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昨天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三审。记者注意到,相比之前的二审稿,此次修改的内容更加细化。
干湿垃圾分类再明确
此前审议中,不少委员和代表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湿垃圾、干垃圾的定义。对干垃圾的具体种类可以作出列举,比如,中药药渣是不是湿垃圾应予明确。同时,政府部门应当提供智能化查询服务,便于准确分类投放。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丁伟说,经研究,法制委认为,从各方面反映的情况看,各方对垃圾“四分类”基本取得共识,对四类垃圾的名称以及具体表述还可以进一步完善,以方便市民投放。为此,相关条款做了相应修改:在分类标准中注明湿垃圾即易腐垃圾,干垃圾即其它垃圾,同时补充列举干垃圾的具体种类,并将中药药渣列为湿垃圾的种类之一。
个人如混投垃圾,最高罚两百元
如果违反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如何处罚呢?鉴于本市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情况有所差异,此次修改对违反分类投放要求行为的处罚,分别作了规定。
按照规定,单位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个人违反相关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配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