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解放日报
从上海市司法局获悉,《关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本市开展合伙联营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正式发布,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香港、澳门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和内地律师所在上海组建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
来源:解放日报
从上海市司法局获悉,《关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本市开展合伙联营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正式发布,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香港、澳门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和内地律师所在上海组建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
港澳与内地律所的合伙联营自2014年起在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开始试点,2017年12月司法部下发通知,将合伙联营地域范围扩大到广东全省和上海市。与此前试点城市相比,《实施办法(试行)》取消了对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的数量限制,并明确要求联营律师事务所应当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上海市律师协会。在联营各方的业务范围方面,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以本所名义统一受理、承办民商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其中,属于内地法律事务的,由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的律师办理;属于香港或澳门法律事务的,由香港或澳门律师事务所派驻的律师办理;既涉及内地法律适用又涉及香港、澳门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由各方派驻律师按各自执业范围分工协作办理;涉及外国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特别是涉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的法律事务,由各方派驻律师合作办理。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市司法局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律师协会对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行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