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自治区规范院校合作办学收费,保障教育质量和特色发展。日前,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我区联合办学学费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联合办学学费相关收费政策。
《通知》明确,自治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企业、国外高等院校开展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中外联合办学项目”,收费标准由合作双方书面协商确定,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单独纳入院校统计报告和公示公告范围。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单位情况统计报告和公示公告制度的通知》,规定自治区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合作办学的学费收费标准应在招生前三个月,按管理权限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办理收费统计报告和收费公示公告手续。
学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所属专业的学制设定时间,调整幅度不得高于20%,按照“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