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林业网
近日,由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局修订的《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并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办法》更加简洁明了,符合时代发展要求,更具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一是确立了公益林补偿政策周期评估制。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每期对补偿标准、补偿政策、绩效目标进行评估,适时调整。二是明确了“风景林”的补偿职责。对受益对象明确的“风景林”,由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履行补偿职责,使“风景林”的补偿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加强了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要求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补偿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审计、纪检、财政、林业等部门的监察监督,对违规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进行依法处理。
浙江省公益林建设15年来,规模不断扩大,江河源头、城镇周边、通道两侧及生态脆弱区域均已区划为省级以上公益林。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补偿标准持续提高,基本补偿标准为31元/亩,源头区达到40元/亩,保护区租赁价达到48.2元/亩。社会各界对公益林建设越来越重视,林农对公益林补偿资金越来越“在乎”。为此,省林业局、省财政厅从2015年起着手组织对《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座谈讨论,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形成现在的《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省林业局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真正把涉及千家万户的惠民政策宣传好、落实好,充分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为乡村振兴、林农致富作出更大的贡献。